1950年6月韓戰爆發後,美國轉向支持國民黨政府,為穩固其統治權力,政府透過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法案加強整肅異己,大量逮捕知識青年,相關案件判決刑度遠大於四六事件時期。
劉登峯(1925-?),福建人。1946年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一年制專修科,1947年結業。先後任教於師院附中及蘭陽女中,期間吸收學生參加組織,後造成「劉仰峰案」及「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其父劉晉鈺戰後來臺負責臺灣電力株式會社的接收,先後擔任臺灣電力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工礦處電力科科長,於1947年正式獲聘臺灣電力公司總經理。除劉登峰外,其子登元、登明亦考入臺灣大學,從事地下工作。四六事件後,三子均逃離臺灣,劉晉鈺因縱容子女投共及期約保全電廠交付共黨,於1950年3月被捕,6月判處死刑,並於7月17日於馬場町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