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師範教育法》到《師資培育法》
1968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國民教育的延長,使中等學校師資需求提升。原《師範學校法》僅適用於培育「小學師資」,無法適應時代的需要。因此,1979年11月正式公布《師範教育法》,不但確立培育師資的制度,並依照師資的供需情況做適當調整,使師範教育的發展有遵循的目標。
《師範教育法》雖為臺灣師範教育的發展奠下基礎,但由於時代的變遷與制度本身的限制,引發教育界、民間教改團體與學生的爭論。政大教育系教授黃炳煌(47級教育系)和蔡保田二 人曾抨擊師範教育制度「專賣化」的過時觀念。1991年2月,臺灣師範大學和高雄師範學院學生首度聯合向教育部請願,要求放寬《師範教育法》第17條有關「師範生於規定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的工作或升學」的規定。
74級國文系黃明理提到對於他與同儕間影響最大的一件事是畢業後必須履行義務,否則須辭職並償還公費。領四年公費,畢業後必須服務滿四年,若少服務一年則償還一年公費金額、少兩年則還兩年,類推。
「《師範教育法》通過後,畢業後需要履行完四年的義務才能夠再去自由地選擇就業、進修。如果說要進修、升學,必須要辭職,然後賠錢。但像我上上屆,記得是72級以前的學長(姊),他們就未受到新法限制,畢業後即使選擇升學,也無須賠錢。」
「我大學時期,系上有一個老師強烈認為公費教育是保守的,是受政府庇護的。他覺得我們師範體制下的學生的同質性太高。學校應該要取消公費制,朝綜合大學發展。」
— 74級國文系黃明理
1994年4月10日教師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與振鐸學會等民間團體發起的「四一0教改行動」,主張推動教育現代化,其中一項訴求為師資及教材多元化。民間教改團體不僅透過組織遊行、辦理座談會,更與在野立法委員合作,監督《師資培育法》的審查。
四一0教改行動(1994年4月10日 出處: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