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創校經緯 師範教育 從《師範教育法》到《師資培育法》 走向綜合大學的轉型之路 新時代 新師大 參觀資訊

師範教育

1946年,正式規定師範學院為中等師資培育機構,1949年4月「四六事件」後,整頓學生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代院長劉真加強生活教育及精神教育。前者透過升旗早操、落實新生訓練與宿舍人員管制日常作息;後者則透過推動民族主義精神,像是加強中文與史地教學、舉辦國學講座。

師院自1948年起每年於三、四月期間舉辦「師範教育運動週」。活動項目包含舉辦校內演講比賽、電影會、音樂會、參觀學校、刊登壁報、體育晚會與科學展覽,藉此闡揚師範教育的意義與重要性,並激發師範生為國民教育服務之熱誠。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整頓學風委員會整頓計畫公文(一)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整頓學風委員會整頓計畫公文(二)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整頓學風委員會整頓計畫公文(三)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整頓學風委員會整頓計畫公文

師範運動週籌備開幕式誌畧 (1948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 院刊》第二卷第十一期)
師範運動週籌備開幕式誌畧 (1948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卷第十一期)
師範運動週籌備開幕式誌畧 (1948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卷第十一期)
師範運動週籌備開幕式誌畧 (1948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卷第十一期)

師範運動週籌備開幕式誌畧(1948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卷第十一期)

「想起在學校讀書的那段時間的確是相當美好的。在學校裡面差不多都住校,只有住在臺北市的同學,因為他們家就住在臺北市不住校,其他的都住校。住校的時候早上我們還起來去升旗,有時候常常就睡得起不來,也滿好玩的。」

— 44級藝術系劉國松

「這個住校生呢,每天都要升旗,那通學生呢,每星期一都要穿制服,七點趕到學校來升旗,那通學生這一點就覺得很苦,有時候起不來,但是他(劉真)很堅持,七點就是七點,穿制服就是穿制服,結果學生也就習慣了,習慣了所以這個生活慢慢有規律,還有比較有朝氣。」

— 41級國語系專修科林良(子敏)

師資群像

師院第一學期教員共有76名,包含院長兼史地系教授李季谷等人。教員以中國的大學畢業者占最多數,共41名,國外畢業者24名次之。1947年,教員增加至103人,國內大學畢業者共67名,國外留學者36名,留日者最多,共29名。其中,國文系教授兼訓導長陳蔡煉昌畢業於日本東京文理科大學(現日本筑波大學),1947年返臺於師院任教。1949年劉真繼任院長後,陸續聘請沙學浚、梁實秋、黃君璧、郭廷以、廖繼春、馬白水、田培林、陳可忠等人 前來師院授課,充實優良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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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院全體教師姓名錄(1947年11月10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卷第一期)
民國36年師院教員學歷統計表(《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期)
民國36年師院教員學歷統計表(《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期)
新聘教授多人陸續到院授課(1949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復刊號第一期)
新聘教授多人陸續到院授課(1949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復刊號第一期)

新生錄取

為因應中等師資之需求,1946年6月開辦並招收四年制專修班。同年9月,設立教育、國文、英文、史地、數學、理化與博物系等七個學系,以及九個四年制專修班與一個一年制專修班。四年制專修班係指原七系以外再增加體育專修科與音樂專修科,一年制專修班為不分科。專修班為適應特殊環境需要而設置,招收原臺北高校畢業或同程度之學生。

師院招生委員會規定新生錄取標準,新生須通過筆試、口試與體格檢查。筆試方面,成績須滿65分始得錄取。第一學期師院總共錄取484名學生,臺籍佔七成,其他省籍占三成。

「我考完了就算了,我就不去想了。哎,結果有一天我在早上睡覺的時候,就有人敲我窗子:『啊!金慶雲!金慶雲!妳考上了!妳考上了!』噢!我趕快跳起來,跟我姐姐兩個就抱著在那個小房間裡轉圈圈。我姐姐就說:『哎呀,終於對爸爸、媽媽有了交代了!』我心裡更覺得,這兩年來的不快跟憂鬱一掃而空。說一句文藝腔的話:『我就好像航行在那個驚濤破浪的那個破船上,忽然搭上了陸地一樣的快樂。總算自己的人生有了希望。」

— 39級音樂系金慶雲老師回憶當時考上師院的情形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招生通告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招生通告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招考新生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招考新生
招生委員會成立—規定新生錄取標準,臺籍與他省七比三(1949年9月11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三期)
招生委員會成立—規定新生錄取標準,臺籍與他省七比三(1949年9月11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三期)
民國三十六學年度教育系陳宗仁錄取通知
民國三十六學年度教育系陳宗仁錄取通知

公費待遇

師院學生享有公費待遇,免繳學費,並由政府供給膳宿、制服、書籍。

「我考進師範學院時,大家都得住校,吃、住、床單、衣服和零用錢也都依賴公費。……因為我們是公費的師範生,所以伙食由學校來供應。每當吃飯時間一到,大家便拿著飯碗大排長龍,讓當監廚的同學先在飯票上劃一下,然後再去領菜。」

— 41級藝術系陳景容老師回憶

「母親有意要我回台中東海大學歷史系就讀,但衡量一下家境,昂貴的私大學雜費,絕非父親微薄的一份軍人薪餉可負擔,於是決心留在台北念公費的師大。」

— 48級史地系楊芸芸

實習

實習是師範生接受專業訓練中應有的過程,使師範生獲得教學實施的經驗,以及學校行政的實際處理方法。

1949年《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中記載「本院畢業生實習計畫大綱」,實習包括參觀、見習、教學實習與行政實習。「參觀」指參觀學校、教育行政機關及社會教育機關,藉以瞭解實際教學與行政情形。「見習」與「行政見習」皆在省教育廳及師院附中(今師大附中)進行,旨在指導師範生於試教前交換實習意見。「教學見習」在師院附中進行試教。

「當時沒有舒適的汽車,坐上一段慢車,還要步行到學校參觀教學,站上大半天,晚上住的是學校教室。今天談起,恐怕年輕的學弟們,不很相信,記得我們到臺南師範學校,十幾個同學住在一間木板的教室裡,學校借給我們幾床毛毯。」

— 39級國文系黃錦鋐提到大三時教「教材教法」的章微穎老師帶大四學生們外埠參觀教學時的過程

「四年級校外試教,算是深刻體驗到了師院附中學生的桀驁與可愛,進教室教課找不到粉筆,板擦在黑板頂上,講桌位置常在變,學生提問題時爭先恐後,找碴打斷老師的話也絕不手軟。」

— 48級史地系楊芸芸

畢業參觀旅行雜感 史地科三年級康寧(1949年6月25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復刊號第二期)
畢業參觀旅行雜感 史地科三年級康寧(1949年6月25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第二期)
試教的經驗博物科三年級寶之(1949年6月25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復刊號第二期)
試教的經驗博物科三年級寶之(1949年6月25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復刊號第二期)

畢業與學位授予

《師範學院規程》規定師範生經歷四年的修課,須撰寫畢業論文並取得畢業考試合格者,第五年實習後方可獲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

據《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學則》規定「省立師範學院學生自第四年起,應受系主任及論文指導教授之指導,撰寫畢業論文,經審查及格後,方得畢業。」而畢業考試規定「學生須考以前各年級所習之專門主要科目三門,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師院生畢業後以其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續留原實習學校履行服務。《師範學院規程》第二十六條規定:「師範學院畢業生在規定服務期間內,不得從事教育以外之職務,否則應追繳在學期間之全部待遇;但有特殊情形經教育部核准者,得展緩其服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