驪歌響起

根據師院學則,本科學生自第四學年起,須在所屬系主任及論文指導教授的指導下撰寫畢業論文,並修滿規定學分後參加畢業考試。畢業論文及考試成績皆經審查合格者,結業分發至中學實習一年,實習期滿且成績及格方始畢業,授予學士學位並取得教師資格。

師院學生四年在校期間免繳學雜費,並享有伙食與住宿公費;而實習期間即已佔實缺,支領全薪並算入服務年資,等同直接分發就業。加以數十年累積的學術聲望,素為清寒優秀及立志從事教職之學子所嚮往,培育出眾多優秀人才。至1980年代後期,社會對於公費師資培育制度批評之論漸起,要求師資市場開放、自由競爭。《師資培育法》實施之後,一般大學亦可申請設立教育學系所及教育學程,以培育中小學教師;師範校院則改以自費生為主,且須與一般大學競爭教職。

師院結業考試相關規則(《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院刊》復刊第19期。1950.6.15)
第一屆教育專修科畢業生合影(1949.6.26)
音樂學系第一屆畢業演奏會紀念照。後排左2:李淑德,左5:史惟亮,右4:孫少茹。(1952.6.3)
藝術系畢業生作品展覽(44級畢業紀念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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