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總說明
林清江博士擔任教育部長期間,為建立終身學習社會,提升國民素質與國家競爭力,特將民國87年訂為「終身學習年」,並於87年3月公布《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持續推展終身學習這項偉大的社會運動。其八大目標如下:
(一)鼓勵追求新知
(二)促成學校轉型
(三)鼓勵民間參與
(四)整合學校內外的教育體制
(五)培養國際觀及地球村知能
(六)激發學習型組織的潛能
(七)保障全民學習權
(八)認可全民學習成就
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的具體途徑
一、建立回流教育制度
- 各級學校應擴充教育機會給非傳統學生
- 各級學校應改變招生策略及調整學生結構
- 建立學分累積與轉移制度
- 工作場所應提供員工進修的教育假
二、開闢彈性多元入學管道
- 擴大推薦甄選入學管道
- 規劃預修甄試入學管道
- 開放進修及推廣教育學分入學管道
- 增闢職業證照學力鑑定入學管道
三、推動學校教育改革
- 學校教育對象的擴充
- 學校教育目的的開展
- 學校教育角色的改變
- 學校課程結構的改變
- 學校教學方法的改進
- 教學場所的多樣化
- 學習成就的多元肯定
四、發展多元型態的高等教育機構
- 發展研究型大學
- 推動教學型大學
- 推展科技型大學
- 建立社區型大學
- 設置遠距型大學
五、推動補習學校轉型
- 加強補習學校的功能
- 高中職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的名稱亦應有所改變
- 成人基本教育通往高中職以上學校的管道應該銜接暢通
六、鼓勵民間企業提供學習機會
- 宣導學習活動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 妥善規劃各種學習的體系與方式
- 訂立完善的鼓勵辦法
- 促進企業與員工和諧的關係
七、發展各類型的學習型組織
- 推展公務人力的學習型組織,增進政府服務效能
- 推動工商企業的學習型組織,提升整體的競爭力
- 推展學習型家庭,落實終身學習環境
- 推展學習型社區,提高民眾生活品質
- 推動矯正機構內學習型組織,強化社會融合功能
八、開拓弱勢族群終身學習機會
- 確定弱勢族群的優先對象,並了解其需求
- 根據學習需求,改進現有學習環境與設施
- 因應特殊需要,發展創新的學習設施
- 發展基本學習能力
- 加強實用能力的培養,發揮自助助人的功能
九、整合終身學習資訊網路
- 由各地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整合區域內的學習機構,使其成為該區終身學習網路中心
- 透過上述管道傳送及收集終身學習資訊
- 定期辦理開學宣傳週或學習成果展覽
- 形成大眾學習的資源與資訊流通中心,傳送活動資訊
十、加強民眾外語學習
- 倡導所有國民至少熟練一種以上的外語
- 加強整體社會的外語學習環境
- 加強國內外語及文化資訊的交流與應用機會
- 透過旅遊學習增進國際接觸與相互學習機會
十一、成立各級終身教育委員會
- 中央政府方面,教育部應成立「終身教育審議委員會」,由各司處、學者專家、民間文教組織負責人、企業機構訓練部門主管等代表組成。
- 地方政府方面,則由省市及縣市政府成立「終身教育推動委員會」,邀集地方上公私立教育機構、學者專家、民間文教組織、企業訓練部門等代表組成。
十二、完成終身學習法制
- 研究訂定終身教育法的可行性,俾規範終身學習的事宜
- 為配合終身教育的需要,須檢討現有有關法規
- 授權教育行政體系進行研議規劃前的實驗工作
- 循序發展,依輕重緩急規劃實現的步驟
十三、建立認可全民學習成就制度
- 展開宣導喚起社會大眾的了解,逐步建立共識
- 籌組研究小組進行認可全民學習成就的研議與規劃
- 由專業的機構,如成立各地的認證中心專責辦理
- 協調有關單位對學習成就予以認可、肯定、支持與採認
十四、加強培育教師終身學習素養
- 在師資培育過程中,開設有關終身教育科目,加強終身學習理念的培養與終身學習方法的探究。
- 在教師在職進修過程中,加強終身學習素質的培養。鼓勵大學、師範院校及各地教師研習中心(會),增加終身教育及學習方法的科目或教學活動,以充實在職教師的終身學習知能。
1998 | |
2月 | 教育部發布〈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通過教育部〈擴大推動第十年國民技藝教育實施計畫〉。 | |
3月 | 教育部修正發布〈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教育部提出《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打破傳統終身教育以補習教育為主作法,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納入全民終身學習系統,開闢多元入學管道,把高等教育普及化,建立終身學習社會,讓每個人隨時都有接受教育的機會,並落實每個人都有終身學習的權利與責任。 | |
教育部訂頒〈教育部經費補助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發展漢學教育學術交流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0號解釋文表示,〈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強制規定大學應設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護理課程,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1年內失效。 | |
4月 | 教育部成立「技職教育國際合作諮詢委員會」,加強推動技職教育的國際合作。 |
教育部修正公布〈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 |
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至96學年度止,國民中小學每班一律以35人編班。 | |
5月 | 教育部函頒〈建立高等教育回流教育體系實施方案〉,開始辦理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核准大學開設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 |
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
教育部宣布自90學年度起高中、高職及五專聯招將同步廢除,改以1年舉辦多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取代,由各校自主招生方式,同時向大學招生策進會建議同步改進大學入學考試方式改以考招分離方式辦理。 | |
教育部發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年齡由6歲向下延伸至3歲。 | |
教育部通過〈發展小班教學計畫〉,本計畫將自87學年度起開始執行,預計至89學年度止。 | |
行政院通過〈教育改革行動方案〉,88年度起5年內推動健全國民教育、普及幼稚教育、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制度、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與精緻化、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發展、推動終身教育、推展家庭教育、加強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強化原住民學生教育、暢通升學管道、建立輔導新體制、充實經費與加強研究等12項教育改革重點工作。 | |
建立回流教育制度,教育部修正〈補習教育法〉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從高中至大學附設進修學校,提供社會人士再回教育體系進修。 | |
6月 | 教育部確認〈高中多元入學方案〉包括推薦甄選、申請入學、學科基本能力測驗、自學方案、資優甄試及免試保送等6項,考生可申請跨區分發。 |
教育部成立「建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指標」工作小組。 | |
教育部公布86學年度大學綜合評鑑報告。 | |
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獎助藝術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
總統令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 |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
教育部召開87學年度試辦申請入學大學檢討會議,決議申請制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當年度新生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原則;測驗朝多元方向,鼓勵大學第1階段採計不同基本能力測驗等。 | |
教育部公布建立技專校院、訓練機構及企業三聯進修新學制,資源能相互支援、課程能累計轉移,將可建立1個轉銜通暢的完整學習體系,滿足企業、機關及社區人士進修的需求。 | |
教育部公布〈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自89學年度正式實施。 | |
7月 |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以基本學力測驗取代現行聯招,87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行文省市教育廳局確定在90學年度全國一致廢除高中、高職及五專聯招。 |
公布高中多元入學方案配套措施,除自願就學輔導班外,廢除國中成績考查辦法五等第九分制之固定比例;1年內因地制宜調整高中職數量,增加一般高中、綜合高中和精緻型高職學校;及為鼓勵民間興學,開放私人租用國有土地興辦高中職。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2號解釋文表示,有關大專教師升等,依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
8月 | 教育部正式行文各縣市政府授權地方自訂實驗學校試辦要點,民間興辦中小學實驗學校全面解禁。 |
教育部頒布〈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自87學年度起遴選30所大學、中小學校試辦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輔導新制,動員全體教師,結合社區資源,建立初級、二級、三級預防輔導架構。 | |
教育部修正發布〈大學法施行細則〉。 | |
87學年度起開辦「大學先修制度」。 | |
9月 | 教育部訂頒〈專科學校五年制實施基本學力測驗登記分發入學要點〉及〈五專多元入學方案〉,包括推薦甄選、登記分發、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特定對象學生免試及其他入學方式等,90學年度起正式廢除五專聯招。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463號解釋文,表示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教科文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限制,此類預算的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決定,已無解釋必要。 | |
教育部修正公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嚴格規範代課教師資格為合格教師、現職代理代課教師及大學畢業實習教師。 | |
教育部擇訂全國5個社區發展為示範原住民學習性社區。 | |
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九年一貫新課程以7大學習領域取代學科,分科教學改採合科協同教學,並可彈性排課,每周上課5天,每學期上課20週,每年上課200天,授課時數大幅縮減,預定90學年度起實施。 | |
11月 | 教育部公布〈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各級學校可針對社會大眾辦理各類藝術推廣教育,高中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
12月 | 教育部公布〈中華民國教育發展指標--邁向21世紀教育願景〉。預定91學年度高等教育淨在學率由86學年度30.61%提高到37.81%,粗在學率由46.11%提高到66.78%,回流教育之在職研究生由1:9.9提高到1:2.5,大學由1:1.3提高到1:4.9,逐年達到先進國家水準。 |
臺灣學術網路T3國際專線啟用。 | |
教育部修正發布〈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鼓勵私人興學,大幅降低私立國中小設校所需基本校地面積,依學校規模分級設置設校基金。 | |
1999 | |
1月 | 教育部與法務部攜手推動1999年「民主法治教育年」。 |
成功嶺最後一批寒訓辦理報到,之後國防部將不再辦理大專集訓班。 | |
教育部公布〈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方案〉,高中職畢業生可透過推薦甄選、申請入學、招生考試或登記分發等管道入學,89學年度起實施,考招分離確定90學年起實施。 | |
全國教師會成立,近十萬名教師參與,宣示將找回師道與教育的尊嚴。 | |
2月 | 總統令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明確規定未來國中小學校長將由遴選產生,表示國中小學校長遴選一切依法辦理,採一階段遴選制,遴選辦法由地方自訂。 |
總統令公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88學年度開始全面強制設立基金,自籌部分財源,國立專校也通用。使大學教育改革朝開放、自主、多元、彈性趨勢發展。 | |
3月 | 教育部修正公布〈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88學年度起高中休學生可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專科畢業生可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取消工作年資限制。 |
教育部公布〈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並成立專責單位,教職員師生涉性侵犯情事者依相關法規懲處。 | |
教育部修正公布〈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未來教師借調政務官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規則授權各校自訂。 | |
教育部發布〈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最快88學年度起實施。 | |
教育部發布〈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 |
總統令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規定未來國中小學校長將由遴選產生。 | |
4月 | 大專校院開辦非同步(網路)方式教學,並依規定採認學分,授予學位。 |
學生體適能護照問世,本月起在國高中及小學試辦製發,增進運動體能,推展〈提升學生體適能中程計畫〉,簡稱「三三三計畫」。 | |
教育部修正發布職業學校規程。 | |
5月 | 大學招生策進會通過大學多元入學新制,未來大學入學考招分離,將採二階段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方式招生,兩者均須先通過學科能力測驗,最快91學年度全面實施。 |
母語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將從國小三年級開始實施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母語教學。 | |
教育部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放寬僑生回國念書層級及範圍,取消文法商限制,可攻讀博士班且不限制系科。 | |
教育部修正發布〈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將教師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納入教評會權責。 | |
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專科生可跨校選課、修讀輔修,所修學分以不超過學期學分三分之一為原則,校外學習抵免畢業學分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四分之一為限,88學年度起實施。 | |
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私校教職員納入公保體系。 | |
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 | |
教育部修正公布〈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
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改革檢討會議。 | |
6月 | 教育部部長赴立法院施政報告表示,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88學年度起將選擇部分學校試辦,90學年度國小一年級全面實施,91學年度擴及國中一年級,預估93學年度所有國中小採用新課程。 |
行政院通過〈加強學童視力保健五年計畫〉,自88學年度起實施,預計93年國小一年級學生近視比例由12%降至10%以下。 | |
大學招生策進會通過〈大學多元入學新方案〉,自91學年度起正式實施「考招分離」,考生可以甄選入學、考試分發兩方式進入大學,88學年度高一新生率先適用。 | |
總統令公布〈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是教育的主體,教育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國民教育得視社會發展延長年限,保障弱勢族群受教權,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 |
教育部執行完成〈資訊教育基礎建設計畫〉擴大內需方案,全國所有國民中小學皆設置電腦教室,並均可連接網際網路。 | |
總統令修正公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