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規章
  • 校史文物徵集作業要點
  • 校史文物徵集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 校史藏品典藏管理作業要點
  • 校史藏品應用外借作業要點
  • 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文物徵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史文物之徵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宗旨為蒐集能呈現過去到現代有關本校歷史之文物,以提供研究、展示與推廣本校校史之用,而進行徵集保存維護工作。

三、徵集文物之類型,為能夠展現本校校史發展面貌,與本校歷史有關之手稿、信札、照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器物及其他,均在徵集之列。

四、文物主要以捐贈、交換與複製等方式取得。捐贈者需填寫捐贈同意書,並確定文物入藏後之使用或處置,皆以無限制條件為原則。

五、文物之取得,必須考量以下條件:

(一) 符合本要點徵集宗旨。

(二) 取得必須合法,來源明確,產權清楚,並有合法或充分的證明文件。

(三) 出版品以不收錄複本為原則,必要時得重複收藏,但以3本為限。

六、文物徵集之作業程序,由典藏人員列冊,評估文物狀況及本館保存維護能力後,呈報圖書館館長核定入藏。如遇捐贈文物具爭議性,可依據捐贈文物性質,邀請三至五名相關學者專家依文物是否符合本要點徵集宗旨、文物狀況及本館保存維護能力等項目進行評鑑,評鑑通過後呈報圖書館館長核定入藏。入藏之文物稱為「藏品」。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七、文物經圖書館館長核定或經評鑑小組審議通過後,由典藏人員進行相關入藏管理作業程序,並依據典藏管理相關作業要點進行保存維護及應用等作業。

八、捐贈者文物確定入藏,典藏單位應專案呈報學校舉辦致贈儀式或致贈感謝函以申謝忱。

九、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文物徵集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徵集校史文物,充實校史典藏,特訂定校史文物徵集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文物徵集評鑑事項。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評鑑事項。

(三)文物合作出版評鑑事項。

(四)其他有關文物評鑑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委員得於召開校史文物評鑑諮詢等相關會議時聘任校外與本校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以三至五人為原則,校外代表由本館聘請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擔任。

五、評鑑會議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會議進行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參與審查表決。會議之決議以召集人與出席委員之總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進行評鑑時,參與評鑑委員應使用本校之評鑑表,必要時須填具書面意見。

七、本小組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評鑑文物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八、校外評鑑委員參與評鑑作業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典藏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校史藏品之保存、維護、管理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校史藏品由專人負責辦理登錄建檔、保存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藏品登錄建檔及入庫:

(一)取得入藏登錄號:校史文物確定入藏後,須給予入藏登錄號,並於藏品適當處標記入藏登錄號或另以其他方式為之。

(二)藏品拍照:所有藏品均須拍照以為存檔。

(三)建檔:所有校史文物,皆須以電腦鍵入圖書館館藏系統記錄建檔,以建立完整、詳實及安全之資料管理。

(四)藏品應列入本校財產,並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藏品清潔與狀況檢視:藏品於入庫前,應先進行清潔等相關工作。如須修復或除蟲黴害者,可專案簽報修復計畫,經核准並在修復後於期限內驗收還庫。藏品未經檢查、清潔或除蟲等相關處理,不得入庫。

(六)入庫保存:依類別分區上架存放。

四、藏品應視其價值及保存狀況,予以複製。

五、藏品清查盤點應分為例行性與不定期兩種:

(一)例行性清查盤點:由典藏人員定期進行藏品清點檢視。

(二)不定期抽查盤點:由典藏單位主管針對「例行性清查盤點」的結果,進行複查;或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樣清點檢視。所有清點檢視紀錄應由典藏人員彙整後,陳報圖書館館長核備。

六、任何藏品的提調持拿,都應小心謹慎,必要時其相關配件應分次持拿,以免鬆脫掉落。

七、提調藏品,應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典藏人員辦理藏品調借事宜。藏品非經申請調借手續,不得攜出庫房。

八、藏品之提調,以當日歸還為原則,惟因委外修復或展覽之需,須經簽奉核可,於藏品修復完成或展期結束後歸還。

九、辦理藏品提調離庫或歸還時,皆須依提調內容逐項核對點交。

十、有關藏品應用與外借另詳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應用外借作業要點(稿)」。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應用外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在符合保存維護範圍內,為促進本校校史藏品與外界之交流及學術研究,得提供校史藏品應用外借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校史藏品之應用主要為閱覽、複製、實物拍攝及展覽。

三、 本校校史藏品提供應用外借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藏品已完成入藏登錄及編目手續。

(二) 藏品狀況良好。

(三) 藏品內容若涉及個人隱私,必須依據捐贈契約辦理。

(四) 無涉及法令限制。

(五) 僅限於本校圖書館校史經營組所典藏之校史藏品。

四、 申請資格:

(一) 校內:本校教職員工生(含校友)如因研究需要者,須出示本校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提調校史藏品。

(二) 校外:僅受理機關單位發函申請,且須酌收費用,相關收費標準請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要點」。

五、 校內人士申請本館校史藏品之閱覽、複製與實物拍攝:

(一) 作業流程:

1. 填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應用申請單」

2. 典藏人員辦理申請審核作業。

3. 申請者接獲許可通知後,到館洽辦點交事宜。

4. 使用後需辦理歸還點交,完成手續之申請單由典藏人員存查。

(二) 使用地點:於本館指定之館內地點。

(三) 注意事項:

1. 藏品之使用,以當日歸還為原則。

2. 每人每日申請件數以三件為限。

3. 借用者對藏品閱覽、抄錄、複製與實物拍攝,須妥善維護,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污損、破壞或變更藏品內容及狀況情事。違者,除永久取消其藏品應用申請資格外,如因而造成損失者,須擔負賠償責任。

六、 本校校史藏品之展覽:

(一) 凡有意向本校洽借展覽之國內、外借展單位,至遲必須於展覽舉辦前六個月提出正式申請。

(二) 本校校史藏品出借之對象,以曾與本校有良好合作關係、或與本校具有合作交換展覽經驗、或與本校已建立長久合作關係之圖書館、博物館為優先考量。

(三) 各項校史藏品應符合本校選件及展出時限的原則。

(四) 國內外借展單位必須為借展之藏品辦理全險,並負擔借展文物之包裝、運輸與展覽佈置等相關費用。

(五) 向本校洽詢展覽之國內、外借展單位,需出具文物歸還本校之保證,若為國外單位,其所屬國家必須立法保障文物免司法扣押。

(六) 國內外借展單位在展場、展覽相關告示、印刷品及出版品等,必須使用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全銜。

(七) 為達成文化交流目的,本校基於互惠原則,得要求國內外借展單位提供相等質量之回饋展。

七、 借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

八、 借用過程如發現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典藏單位得終止取消文物藏品借用。

九、 本校校史藏品僅限當次申請事由之用,禁止外流或另作他用。若有不法用途,一切法律責任由借用人/單位自行負責。

十、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提供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指本校圖書館典藏之校史藏品及其已完成數位化之圖像影音資料。

三、本要點所稱使用,包括以複印、印刷、錄影、攝影、電子資訊、類比、數位或其他方式進行重製,以及發行、編輯、出版、公開展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其他著作利用等行為。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校外單位,如: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等用途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者。

五、申請單位應以公函提出申請使用,申請之資料僅限該次公函所述目的,不得轉讓、流傳或另作他用。本校圖書館依據資料狀況核定是否同意申請,若有必要時,雙方應簽署合約規範之。

六、申請單位應自行查證確認資料對外授權之方式,並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如需取得授權,應自行向相關權利人取得,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申請單位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七、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提供」,如有實體出版品須提供5份予本校圖書館。

八、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依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收費標準」付費,費用收取程序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附表未規定者,另以專案辦理。營利性用途之使用,本校保留以專案訂定契約收取權利金之權利。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主管會報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收費標準

資料類型/使用目的 教學/研究等 出版/展覽/網路/電視傳播等
600 dpi JPEG 每個圖檔新臺幣 300 元整

每個圖檔新臺幣 1,500 元整

300 dpi JPEG
每個圖檔新臺幣 200 元整

每個圖檔新臺幣 1,000 元整

150 dpi(含以下) JPEG 每個圖檔新臺幣 100 元整

每個圖檔新臺幣 500 元整

聲音檔/影音檔 (不足 1 分鐘以 1 分鐘計算) 每分鐘新臺幣 300 元整

每分鐘新臺幣 3,000 元整

資料複印費 A4 黑白
每張新臺幣 2 元整
A3 黑白
每張新臺幣 5 元整
A4 彩色
每張新臺幣 10 元整
A3 彩色
每張新臺幣 30 元整
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需提供正確名稱、數量及縮圖清單,經雙方確認後,不得更換。
二、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若該物件已有數位檔案,以提供現有數位檔案為原則。
三、若因資料傳輸所需之儲存裝置須由申請人自行提供或負擔費用。
四、申請單位如需郵寄服務,其費用除郵資以實支金額計算外,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 50 元整。
五、申請使用特殊規格者,可另行專案議約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