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本校第30屆圖書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校第1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在符合保存維護範圍內,為促進本校校史藏品與外界之交流及學術研究,得提供校史藏品應用外借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校史藏品之應用主要為閱覽、複製、實物拍攝及展覽。
三、 本校校史藏品提供應用外借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藏品已完成入藏登錄及編目手續。
(二) 藏品狀況良好。
(三) 藏品內容若涉及個人隱私,必須依據捐贈契約辦理。
(四) 無涉及法令限制。
(五) 僅限於本校圖書館校史特藏組所典藏之校史藏品。
四、 申請資格:
(一) 校內:本校教職員工生(含校友)如因研究需要者,須出示本校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提調校史藏品。
(二) 校外:僅受理機關單位發函申請,且須酌收費用,相關收費標準請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要點」。
五、 校內人士申請本館校史藏品之閱覽、複製與實物拍攝:
(一) 作業流程:
(二) 使用地點:於本館指定之館內地點。
(三) 注意事項:
六、 本校校史藏品之展覽:
(一) 凡有意向本校洽借展覽之國內、外借展單位,至遲必須於展覽舉辦前六個月提出正式申請。
(二) 本校校史藏品出借之對象,以曾與本校有良好合作關係、或與本校具有合作交換展覽經驗、或與本校已建立長久合作關係之圖書館、博物館為優先考量。
(三) 各項校史藏品應符合本校選件及展出時限的原則。
(四) 國內外借展單位必須為借展之藏品辦理全險,並負擔借展文物之包裝、運輸與展覽佈置等相關費用。
(五) 向本校洽詢展覽之國內、外借展單位,需出具文物歸還本校之保證,若為國外單位,其所屬國家必須立法保障文物免司法扣押。
(六) 國內外借展單位在展場、展覽相關告示、印刷品及出版品等,必須使用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全銜。
(七) 為達成文化交流目的,本校基於互惠原則,得要求國內外借展單位提供相等質量之回饋展。
七、 借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
八、 借用過程如發現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典藏單位得終止取消文物藏品借用。
九、 本校校史藏品僅限當次申請事由之用,禁止外流或另作他用。若有不法用途,一切法律責任由借用人/單位自行負責。
十、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行政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提供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指本校圖書館典藏之校史藏品及其已完成數位化之圖像影音資料。
三、 本要點所稱使用,包括以複印、印刷、錄影、攝影、電子資訊、類比、數位或其他方式進行重製,以及發行、編輯、出版、公開展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其他著作利用等行為。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校外單位,如: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等用途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者。
五、申請單位應以公函提出申請使用,申請之資料僅限該次公函所述目的,不得轉讓、流傳或另作他用。本校圖書館依據資料狀況核定是否同意申請,若有必要時,雙方應簽署合約規範之。
六、申請單位應自行查證確認資料對外授權之方式,並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如需取得授權,應自行向相關權利人取得,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申請單位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七、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提供」,如有實體出版品須提供5份予本校圖書館。
八、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依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收費標準」付費,費用收取程序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附表未規定者,另以專案辦理。營利性用途之使用,本校保留以專案訂定契約收取權利金之權利。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主管會報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簽請校長核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類型/使用目的 | 教學/研究等 | 出版/展覽/網路/電視傳播等 | |
600 dpi JPEG | 每個圖檔新臺幣 300 元整 | 每個圖檔新臺幣 1,500 元整 | |
300 dpi JPEG | 每個圖檔新臺幣 200 元整 | 每個圖檔新臺幣 1,000 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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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檔/影音檔 (不足 1 分鐘以 1 分鐘計算) | 每分鐘新臺幣 300 元整 | 每分鐘新臺幣 3,000 元整 | |
資料複印費 |
A4 黑白 | 每張新臺幣 2 元整 | |
A3 黑白 | 每張新臺幣 5 元整 | ||
A4 彩色 | 每張新臺幣 10 元整 | ||
A3 彩色 | 每張新臺幣 30 元整 | ||
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需提供正確名稱、數量及縮圖清單,經雙方確認後,不得更換。 二、申請使用本校校史藏品圖像影音資料,若該物件已有數位檔案,以提供現有數位檔案為原則。 三、若因資料傳輸所需之儲存裝置須由申請人自行提供或負擔費用。 四、申請單位如需郵寄服務,其費用除郵資以實支金額計算外,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 50 元整。 五、申請使用特殊規格者,可另行專案議約與收費。 |